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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格县人民政府 2024 年森林草原禁火令

有效性:来源:普格县人民政府时间:2025-02-13 17:21

普府发〔2023〕23 号

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,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 生态安全, 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草原防火条例》《四川省森 林防火条例》《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》等有关规 定, 结合我县实际,发布如下命令。

一、禁火时间:2024 年 1 月 1 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  日。

二、禁火区域: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、林地 、草原、草地 及林(牧) 区边缘外 50 米范围内。

三、禁火内容:

( 一 )严禁携带火种火源 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,机 动车等司乘人员及乘客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。

(二 )严禁烧荒 、烧田埂 、烧地边、烧木炭、烧灰积肥 、焚 烧秸秆、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。

(三)严禁吸烟、玩火、野炊烧烤、火把照明、生火取暖、 烧蜂、烧山驱兽、电猫狩猎以及烧纸 、烧香 、点烛 、煨桑 、燃放  烟花爆竹、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。

(四 )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、爆破、工程施工及计划 烧除等野外用火。

(五) 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。

(六 )森林草原火险橙色 、红色预警时段,火险区实行封闭 管理,执行以下规定:

1.严禁一切野外用火。

2.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,确需进入的 ,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 准。

四、违禁责任

( 一)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在野外用火的,按照《森 林防火条例》第五十条规定 ,由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(镇)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
( 二 )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;引起森林 草原火灾 , 涉嫌犯罪的 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,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 情、火灾报警电话 12119、110。

普格县人民政府

2023年 12月29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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