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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格县人民政府 2025年森林草原禁火令

有效性:来源:普格县人民政府时间:2026-01-14 16:12

普府发〔2024〕14号

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,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草原防火条例》《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》《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发布如下命令。

一、禁火时间: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。

二、禁火区域: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、林地、草原、草地及林(牧)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。

三、禁火内容:

(一)严禁携带火种火源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,火车、机动车等司乘人员及乘客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。

(二)严禁烧荒、烧田埂、烧地边、烧木炭、烧灰积肥、焚烧秸秆、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。

(三)严禁吸烟、玩火、野炊烧烤、火把照明、生火取暖、烧蜂、烧山驱兽、电猫狩猎以及烧纸、烧香、点烛、煨桑、燃放烟花爆竹、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。

(四)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、爆破、工程建设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。

(五)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。

(六)森林草原火险橙色、红色预警时段,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,执行以下规定:

1.严禁一切野外用火。

2.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,确需进入的,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。

四、违禁责任

(一)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在野外用火的,按照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五十条规定,由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(镇)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
(二)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引起森林草原火灾,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,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情、火灾报警电话12119、110。

普格县人民政府

2024年12月2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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